这些消费领域合同条款陷阱,请您多留心!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高超 陈彦)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和厦门市消保委面向全市公开征集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线索,并就征集到的线索进行归类分析,针对婚介服务、通信运营服务、健身房预付卡消费等部分行业格式合同中的典型条款,邀请市消保委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进行了点评。

婚介服务格式条款

条款原文:甲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及接受乙方服务时系单身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甲方在服务期间丧失单身资格(包括但不限于恋爱、结婚登记等),应及时主动告知乙方,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已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点评意见: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当消费者并非与签约商家介绍的对象恋爱、结婚时,由于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此时合同双方均可依法解除该服务合同,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未履行的服务所对应的费用,此时通过格式条款规定“不予退还服务费”,可能属于对消费者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林锦宗点评)

电信运营服务格式合同

条款原文: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约,否则服务期将自动续展。

点评意见:该条款客观上加重了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和履约责任,并且未在协议中以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解释。同时,“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的表述究竟是90日前,90日当天,还是90日内也未能明确。运营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否则可能属于对消费者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厦门市消保委建议,运营商应在服务到期前通过多种途径向消费者发送续约状态警示,并简化专线等关联业务的解约流程,同时需建立全业务清单公示制度,确保费用扣缴的透明度;消费者在签订通信合同时务必要重点审查续约条款中的通知形式与解约路径,保留书面协议原件。若遭遇强制续费,应立即通过运营商客服渠道书面确认服务终止,并通过12315平台固定投诉证据,必要时可启动行政申诉程序。(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点评)

健身房预付卡消费格式条款

条款一:“此卡一经办理,不得退款、不得找零、不得兑现。”(翔安区***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条款二:“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同安区**健身馆)

点评意见:上述内容概括性地免除了商家在任何情况下可能依法应当承担的退款责任,客观上限制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能加重了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后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上述条款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春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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