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10000送10000”这种都是违法的 记名预付式消费卡单张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

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预付卡因其便捷性成为了广大消费者青睐的主要消费方式。然而,预付卡消费背后隐藏的风险也不容忽视。近年来,商家“跑路失联”、预付卡余额无法退还的事件频发,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其实在浙江,有“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的规定,近日,上城区就有一家企业因此被罚了。

137人充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

商家被罚80000元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杭州市上城区商务局发来线索移送函,反映杭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退还消费者缴纳的预付款余额,该局对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期限届满后其仍未予以改正,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及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26号)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给上城区局。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瑜伽和普拉提培训,培训课程包括价格为一节100-150元的小班课及一节400-600元的私教课,并以课包形式销售,课包分为15节、30节、60节、90节。当事人关闭门店终止经营活动,但未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也未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对要求退款的消费者,当事人也拒绝履行退款义务。截至案发,可查实的当事人的记名会员共174人,其中137人充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预付款未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

消费者提出退还预付款余额要求,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退还预付款余额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的规定。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消费者注意理性选择充值额度

对此,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解读,当事人销售的单张实名制预付式会员卡超过5000元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的规定。

当事人终止经营活动未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或其他形式告知消费者,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的规定。

同时,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卡消费时,最好选择证照齐全、口碑良好、运营稳定的商家,根据个人的消费频次与预算,理性选择充值额度。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使用期限以及退卡规则等,确保在消费争议发生时能有明确的合同条款作为解决依据。同时,妥善保管好合同、收据、消费记录等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