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化肥业因虚假宣传被罚6.5万,曾中标41万元政府采购项目

图片来源:晋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据晋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开信息,2026年4月28日,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晋州市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监处罚〔2026〕84号)。因对其生产的肥料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河北大化肥业有限公司被晋州市监局处以罚款6.5万元。处罚书内容具体如下:

2026年3月19日,晋州市监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标称“金尿素”(生产单位:河北大化肥业有限公司;规格:40kg/袋;产品执行标准:GB/T2946-2018)的肥料涉嫌虚假宣传。该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2袋涉嫌虚假宣传的成品“金尿素”肥料,未发现其他的“金尿素”成品肥料和外包装袋。

执法人员从其计算机上调取了该涉案肥料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的销售记录,并将涉案肥料同步送检,于2026年3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3月23日,该局收到涉案肥料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涉案肥料符合执行标准GB/T2946-2018《氯化铵》。经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涉案“金尿素”肥料符合标注执行标准。

该涉案肥料执行标准为GB/T2946-2018《氯化铵》,其总氮含量标准仅为国家标准GB/T2440-2017《尿素》的一半左右。参照《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术语》等国家标准的要求,肥料产品通用名称不能随意起名,只能按照标明执行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G/T、NY/T)、地方标准(DB)或肥料术语等进行标注,不应引起用户、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

该涉案“金尿素”肥料执行标准为GB/T2946-2018《氯化铵》,当事人却将商品名称标注为“金尿素”,应认定易引起用户、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表示今后会进行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6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在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虚假宣传的肥料产品符合标注标准,不会对人身财产安全产生危害,且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5〕5号)较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罚款的自由裁量范围为三十万元以下。

最终,4月28日,晋州市监局决定责令河北大化肥业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5000元(6.5万元)。

图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此前中标清河县农业农村局41万元采购项目被执行57万元

据中国政府采购网2024年11月28日发布的“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公开招标中标公告”,河北大化肥业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410000元(41万元)。货物名称:控释肥(缓释肥),货物品牌:“玫迪比”,单价3905元,数量105。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另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河北大化肥业有限公司目前是被执行人,执行标的574110元(57.411万元)。案号为“(2026)内0429执174号”,立案日期2026年1月12日。执行法院为宁城县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据启信宝开庭公告,2025年,河北大化肥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被宁城县圣讯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起诉,开庭法院同为宁城县人民法院。

对于农民朋友来说,使用虚假宣传的肥料达不到预期效果,“白花冤枉钱”。希望监管部门能加大监督力度,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来源:晋州市人民政府官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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