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近期,消费者周先生通过线上小程序购买泰式咖喱酱,收货后发现为临期食品,协商退货无果后,向“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投诉。经合肥市包河区消保委介入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并给予100元补偿。
消费者投诉:买到临期食品,退货并要求补偿遭拒
2026年3月13日,消费者周先生通过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线上小程序,下单购买3箱“泰式咖喱酱”,支付114元。收货后发现,商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3日,保质期9个月,距保质期届满不足20天。周先生认为,商家销售时未明确告知商品为临期食品,侵害其知情权,遂要求退货并赔偿。因与商家协商未果,周先生于3月16日向“全国消协智慧 3・15”平台投诉。
合肥市包河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调查核实。经查,周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向经营者指出,根据《安徽省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标注保质期在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20天。”涉案咖喱酱保质期9个月,消费者收货时剩余保质期已不足20天,符合临期食品认定标准。
经工作人员释法明理,被诉方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认,销售涉案咖喱酱时未作特别标示,也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生产日期。经调解,经营者认识到自身问题,主动与消费者沟通,最终达成一致: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并给予100元补偿。
消保委看法:线上销售临期食品,须履行告知义务
消保委认为,本案是典型的临期食品销售未履行告知义务引发的消费纠纷,主要涉及临期食品销售告知义务等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二条规定:“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该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本案中,经营者线上销售临期食品,未在商品页面提示,也未在发货时告知消费者,已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商品剩余保质期直接关系其实际价值及消费者购买决策,属于应当告知的重要信息。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临期食品仍在保质期内,可合法销售,与过期食品有本质区别。本案中,经营者销售的咖喱酱未过期,不构成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但销售临期食品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消保委认为,相较于线下购物,消费者线上购买时无法直观查看商品保质期,经营者更应承担主动告知义务。《安徽省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参照本办法加强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对其经营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在网站首页或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作特别标示。”本案中,经营者通过线上小程序销售临期食品,未在商品页面特别标示,违反上述规定。本案调解结果既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为线上食品经营者规范临期食品销售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实习生 曹芸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