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报复泼洒化骨水致他人中毒,一审获缓刑

大皖新闻讯 10月1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则参考案例。江西景德镇一女子因经济纠纷,泼洒氢氟酸溶液致他人中毒,后被抓获,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女子为报复泼洒化骨水致他人中毒

据了解,2016年1月28日21时许,因与被害人蔡某有经济纠纷,被告人薛某将氢氟酸溶液泼洒到蔡某住宅房门和门口后离开,并把盛装氢氟酸的瓶子丢弃在该单元楼下的草坪。蔡某及其丈夫、女儿在屋内闻到刺鼻气味后打开房门,发现楼道内有大量烟雾、门口地面的瓷砖冒泡等异常情况后,即跑到楼下躲避。因挥发产生的烟雾触发烟感报警器,小区物业人员前来查看,怀疑有人泼洒了硫酸,蔡某便拨打电话报警。蔡某一家三人因感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

次日,蔡某丈夫出院后,在其家所在单元楼下的草坪上发现一个瓶子,瓶内剩余液体的刺鼻气味与案发当晚在家闻到的气味相同,遂将瓶子交给公安机关。经鉴定,瓶内的残留液体检出氢氟酸成分。经诊断,蔡某系氢氟酸中毒,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薛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薛某的供述和辩解,其这么做,“只想给被害人增加一些麻烦”。在案件审理期间,薛某赔偿了蔡某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缓刑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薛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人薛某在他人门前泼洒氢氟酸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鉴定机构的说明,氢氟酸是氟化氢气体的水溶液(又称化骨水),具有刺激性气味及剧毒性,极易挥发,属于中等强度偏弱的酸,对眼睛、皮肤和粘膜有强腐蚀性,吸入会造成肺水肿、咽喉痛、咳嗽、呼吸困难。因此,行为人泼洒氢氟酸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

薛某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属性。薛某虽系出于报复动机,针对特定对象的住宅泼洒氢氟酸,但其将氢氟酸泼洒在被害人家房门和门口,并将装有剩余液体的瓶子丢弃在草坪,涉及公共通行区域,再加上氢氟酸的极易挥发性和对身体的强腐蚀性,会危及被害人一家和可能途经此地人员等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已经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

裁判要旨指出,出于报复等动机,在特定对象房门、门口等处投放具有剧毒性、强腐蚀性和挥发性的危险化学品,除危及特定对象的生命、健康外,还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崔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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