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营营律师团队解读:商业秘密犯罪9点新变化
编者按: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多年来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尤其在商业秘密、与技术保护有关的业务领域办理大量案件,办理的案件被评为典型案例。我们秉持“专、精、特、新”的业务准则,摒弃“全能律师”做法,专注知产业务领域并坚持长期深耕挖掘。在研究本领域及延伸的相关法律问题,将研究成果及时在行业分享。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项下的商业秘密争议与保护业务,不仅包括律师团队协助企业制定保密体系、帮助企业完善自己的保密制度、减少泄密事件发生,还包括在企业发生被侵权事件时,律师团队及时有效协助企业打击离职员工、恶意竞争对手;在离职员工、合作方被起诉侵犯商业秘密时协助被告方阻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多篇裁判文章。本期,我们针对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与商业秘密案件有关的亮点,与各位读者分享。
《解释》共31条,具体分为五部分:包括商标犯罪、专利犯罪、著作权犯罪、商业秘密犯罪和知产犯罪的共性问题。其中,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具体规定了商业秘密犯罪的办理细则,本次新修订主要亮点有:1、明确两种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定性归属:(1)非法复制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获取表现形式中的盗窃。(2)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获取表现形式中的电子侵入。2、新增2条具体的商业秘密入罪门槛:(1)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新增1条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处罚情节: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4、从2方面调整了侵犯商业秘密“损失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1)调整原司法解释第六项的位置“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2)调整了因被侵权造成利润的损失具体计算方法,如将原来的销售利润改为利润,删除了: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5、增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的具体定义:在原来司法解释第六项基础上新增“或者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该利润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6、明确只要向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第二十一条新增: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对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7、明确在商业秘密犯罪中提供帮助的多种行为构成共同犯罪:(1)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的;(2)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许可证件、支付结算等服务的;(3)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服务的;(4)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5)其他帮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形。8、明确存在下列三种情况的,法院必须加重处罚:(1)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2)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的;(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9、明确存在下列三种情况的,法院可以减轻处罚:(1)认罪认罚的;(2)取得权利人谅解的;(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