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80元私教课未上完不退费?合肥消保委介入为消费者追回余款

大皖新闻讯 近年来预付式健身培训消费纠纷频发,商家常以“概不退款”格式条款拒绝消费者退费诉求。近日,合肥市民包女士因健身机构频繁更换少儿游泳私教,申请退还剩余课程费用遭拒,遂向合肥市消保委投诉。经消保委介入调解并联合专业律师释法说理,最终商家认可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现场为消费者退还未消费课程费用。

商家频繁更换私教,消费者退预付款遭拒

2024年9月,消费者包女士在合肥某游泳健身机构为孩子一次性购买私人教练游泳培训课程45节,支付8880元。包女士陆续带孩子上了10节课,这期间商家先后更换教练3次,各教练教学方法不同,年仅8岁的孩子难以适应。加之孩子体质较弱、抵抗力差,秋冬季节易生病,实际上课频次不高,至投诉时仍有35节课未消费。

包女士认为商家频繁更换教练致教学质量无法保障,要求退还未消费课程款项。但经营者以“协议约定概不退款”“消费者未按要求每月完成1节课”等理由拒绝退费。2026年3月,包女士向合肥市消保委投诉,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

消保委介入调解,经营者全额退还余款

合肥市消保委受理投诉后迅速调查核实,固定付款凭证、协议文本及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于4月15日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团员、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欣应邀参与协助。

调解围绕“概不退款”条款效力、课程有效期争议、更换教练是否构成合同解除事由三个焦点展开。

何欣逐项解析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使经营者充分认识到“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频繁更换教练已构成合同履行瑕疵等关键问题。经充分协商,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合同,经营者退还未消费款项并当场支付,争议一次性解决。

律师看法:“概不退款” 条款法定无效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欣认为,该投诉案例暴露出预付式消费领域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突出问题,对规范教育培训、健身服务行业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首先,“概不退款” 条款法定无效。该条款系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02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请求返还预付款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预付式消费系持续性合同,合同未完全履行部分,预付款仍属消费者所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非法占有。

其次,有效期约定不明不能约束消费者。本次涉事协议未明确约定课程有效期限,“平均每月需完成1节课”仅为倡导性约定,不具备课程逾期自动作废的法律效力,经营者事后以“课程已过期” 为由抗辩,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消费者购买的是固定课时培训服务,在无明确有效期约定的前提下,商家不得以时效为由拒绝退还剩余费用。

再者,私教课程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不得随意频繁换教练。相较于普通健身项目,私人教练课程人身依附性更强,教练与学员稳定的教学互动是服务合同的核心价值。协议中“会所可指定合适教练”的约定,不能解读为商家可无限制随意更换教练。本案中教练先后更换3次,教学风格、方法各不相同,低龄儿童难以适应,商家未能保障服务质量稳定,已构成合同履行瑕疵。且孩子体弱易生病,强制要求继续履约亦有违公平原则。

合肥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签订预付式消费协议应仔细审阅格式条款,对“概不退款”“过期作废”等不公平内容及时提出异议;课程有效期、退费规则须明确写入合同,避免留白;妥善保管协议、付款凭证及沟通记录。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崔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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