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记者从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获悉,2025年,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部署开展整治网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行动,不断优化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240件。为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竞争生态,现选取8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铜仁市碧江区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微信直播间向老年群体推销“亚宝牌纳豆红曲胶囊”,宣称该产品对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具有显著调理效果。经查,该产品仅为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注册功能仅限于“辅助降血脂”。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传疗效的相关依据,其宣传内容严重超出了产品说明书及注册证书的标注范围,已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2025年9月17日,铜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贵阳市修文县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阳市修文县某食品店每日定时通过微信群向消费者发送私域直播链接及宣传文案,并采用微信红包、免费礼品的方式吸引群众观看直播。当事人在直播中宣传其销售的鹿肝龙眼丸、鹿角帽粉、鹿茸血酒、梅花鹿鹿胃丸、鹿肺丸等产品针对乳腺结节、各种囊肿有疗效,可以改善哮喘、冠心病、脑动脉硬化等症状。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产品均为普通食品,且不能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文县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黔西南州兴义市某管理中心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宣称其销售的SRKJ能量仪、福养舱玉石床垫及能量坐垫等产品,具备“提高免疫力、加强血液循环、排寒排湿、补充阳气、缓解腰酸背痛”等多种功效。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8月27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遵义市赤水市某美容院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宣称,其销售的“安秀翌运送培养基”和“安秀翌细胞保存液套装”具备祛斑、美容及修复等功效。经查,上述产品实为用于体外分析检测的医疗器械,并不具备当事人所宣传的美容功能。因当事人未能提供证实其宣传内容真实性的有效证据,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2025年8月1日,赤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贵阳市观山湖区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提升其在网络餐饮平台的好评率及店铺排名,随外卖包裹向消费者发放含有“好评返现”内容的卡片,以每单5元返利为诱饵,诱导购买者作出指定好评。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经营者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等禁止性规定。2025年3月11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贵州某饮品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贵州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刺XX”245ml黄罐刺梨果汁饮料,在包装、装潢上与贵州天刺力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天刺力”同款产品高度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第(一)项关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2025年4月28日,六盘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贵州某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冷某、郭某原系贵州XX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二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留存公司关键客户信息。随后,冷某成立贵州某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当事人)并招募郭某入职,利用上述非法获取的客户信息开展经营并牟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直接导致原公司客户严重流失并遭受经济损失。当事人获取并使用的客户信息属于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2025年2月25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贵州某综合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与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该旅行社将当事人纳入旅游线路参访点,并组织游客到店游览购物。作为回报,当事人按到店游客人数向旅行社支付“人头费”和“推广费”。
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旅行社属于受旅客委托办理相关旅游事务的单位。当事人向其支付“人头费”“推广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规定。2025年7月8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并依据该法第十九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龙
编辑 王小婷
二审 杨韬
三审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