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假冒、傍名牌、虚假标注?零容忍!4月27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集中发布2025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12起典型案例,涵盖专利类5起、商标类7起,涉及家具、陶瓷、机械、食品、药品、汽配、母婴、电商等多个热门领域,既严查傍名牌、制假售假、虚假标注等老问题,又破解专利维权、行刑衔接等执法难题。
赣州床屏外观设计专利案:
商家被责令停售侵权产品
请求人江西某家具有限公司拥有合法有效的床屏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发现被请求人南康区某家具销售部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后向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
针对被请求人提出的“一事不再理”及设计不同等抗辩,赣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审理认定,本案与赣州中院民事调解案件的当事人及被控侵权产品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处理;同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显著差异,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且被请求人提供收款码的行为应认定参与了销售,据此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床屏产品。
景德镇陶瓷酒具外观设计专利案:
首创“裁决 调解 赋强公证”模式
请求人景德镇蓝某陶瓷有限公司系某陶瓷酒具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5年5月,请求人以被请求人景德镇雅某陶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电商平台销售侵权产品为由,向景德镇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托立案后,依法调查取证、抽样核实,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且无正当理由缺席口头审理,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合议组结合陶瓷技术调查官专业意见,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近似,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景德镇市知识产权局在32天内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随后请求人申请赔偿调解,双方达成赔偿12000元的协议,并共同申请赋强公证,保障协议顺利履行,纠纷圆满解决。
上饶一机械发明专利案:
技术比对后认定侵权,30天快速裁决
请求人上饶市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获得“一种××机械装置”的发明专利权。2025年6月,请求人向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该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审理,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且相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现有技术抗辩因证据不足不成立。2025年8月,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以任何方式投放市场;难以保存的,应予以销毁。
樟树羊奶粉假冒专利案:
商家乱标专利号,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025年5月30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在当地某店面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能力100®初乳蛋白益生菌配方羊奶粉”包装上,标注了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202**。经查,该专利名称为“一种羊奶粉加工用检测装置”,并非涉案羊奶粉产品本身的专利。
因无法判定是否构成假冒专利,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于6月3日向宜春市市场监管局请求指导。次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明确该专利标识仅可用于对应检测装置,不可标注在羊奶粉产品上,该店行为涉嫌假冒专利,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当日立案。经查,该店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店不予行政处罚。
黎川过期专利药品案:
药店使用过期专利号宣传药品
2025年8月28日黎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卫生所开展专利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21盒某肠胃康合剂,其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ZL20041**”,经核查,该专利权已于2024年12月13日期限届满、权利终止,当事人仍销售标注过期专利标识的药品,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当日依法立案并完成调查。
经查,当事人不知涉案产品为假冒专利商品,且可提供进货合法来源,无主观违法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及江西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最终责令当事人整改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494元,免除罚款处罚。
遂川“狗牯脑”地理标志案:
用普通茶叶冒充狗牯脑茶以次充好
2025年6月,遂川县市场监管局在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中,查获某烟花爆竹零售店销售涉嫌侵犯“狗牯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
经查,当事人所售茶叶包装擅自使用“狗牯脑”注册商标,经权利人鉴定为假冒包装,且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构成侵权。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该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狗牯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包装;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南昌奥迪汽车配件案:
4S店公然售卖假冒奥迪大灯
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江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在明知或应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内部OMS系统向浙江某公司采购25个涉嫌假冒“奥迪”商标的汽车大灯,进货总金额约40.57万元。
当事人将其中18个销售给终端消费者,销售额36.64万元,违法所得11.26万元;其余7个退回上游供应商。执法部门认定其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罚款54.96万元。
萍乡假冒卷烟案:
多部门斩断假烟产销链,依托行刑衔接严打涉烟侵权
2025年1月,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及证据材料,查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案件。
经查,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当事人刘某从已被刑事处罚的张某处分15次购进假冒“利群”“芙蓉王”“钻石荷花”“中华”等注册商标卷烟,购进金额85740元,货值合计95740元,通过其与丈夫吴某共同经营的湘东区某生活超市对外销售,非法获利约1万元。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8722元的行政处罚。该案是行刑衔接打击涉烟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既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调查取证经验,也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
新余阿迪达斯“三条杠”案:
一次性查获侵权球鞋3020双
第3938968号“三条杠”商标为阿迪达斯公司在第25类鞋类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7月14日至2027年7月13日)。2025年9月1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检查渝水区某商贸公司,现场查获其生产的标有“三条杠”标识鞋子3020双,且无法提供商标授权使用证明,经鉴定为侵权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认定其构成生产侵权商品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侵权产品3020双,罚款46206元。
鹰潭乐泰胶水网售案:
无照经营 商标侵权 虚假刷单三罪并罚
第3427874号“LOCTITE”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18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依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行刑衔接反向移送的线索,2025年5月15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案调查。
经查,刘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某知名平台开设名为“工业修补胶水批发”的网店,销售“LOCTITE乐泰”等品牌密封胶,自2022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1日,销售金额共计795241.51元。其中,“LOCTITE乐泰”密封胶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经营额133067.01元。此外,还存在刷单虚增交易行为,刷单金额总计56465.68元。
考虑到当事人赔偿了商标注册权利人的损失、取得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没收涉案假冒“LOCTITE乐泰”牌587型300mL装密封胶9支;罚款219600.52元。
赣江新区贝亲母婴案:
母婴店售卖假冒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pigeon”“贝亲”商标系贝亲株式会社在第10类“塑料奶嘴、奶瓶”商品上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
2025年7月,赣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对辖区内某母婴用品店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待售的、标有“pigeon”“贝亲”字样及图形的奶瓶、奶嘴,经专业鉴定,均为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生产、销售的侵权商品,且当事人购进该批涉案商品时,未依法查验供货方的商标资质,亦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合同等相关凭证。依据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共青城“盟可睐”羽绒服案:
销售假冒高端涉外品牌羽绒服
第6084721号“MONCLER”是盟可睐股份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30年3月27日。
2025年10月9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前往共青城市某地自建房开展现场核查,查获标有“MONCLER”标识的黑色羽绒服51件、白色羽绒服93件,当日依法对涉案羽绒服实施扣押。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该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代加工生产上述涉案羽绒服,涉案违法经营额为16035.84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侵权羽绒服并罚款32071.68元。
本报全媒体记者王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