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
2025年全省农业农村部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三农”理念,紧紧围绕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两个重点,强化执法办案,依法查处涉农领域违法行为,大力推动农业综合执法质效提升。为发挥教育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张家口市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一)案情简介:根据刑事案件线索追溯,张家口市某种业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假玉米种子。2024年5月11日,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公安部门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有大量未附标签的玉米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种子4.8吨和违法所得2.72万元,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罚款52.22万元。2025年5月7日,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从事种业生产经营行为,应当在包装物上印制、粘贴、固定、附着种子标签信息,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依法认定为假种子,将会受到法律制裁,也向社会传递了“假种子零容忍”的强烈信号,引导广大种子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切勿制假售假触犯法律。
二、廊坊李某某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一)案情简介:根据案件线索追溯,2025年9月3日,廊坊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永清县农业农村局对某院落现场检查,李某某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多款标注药用功效的水族盐产品。现场查获相关兽药成品、包装袋、工业用盐等原料。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廊坊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李某某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黄粉盐、观赏鱼专用盐等多款制成品193箱,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兽药的包装袋93200个、纸箱50个、工业用盐300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0.321万元,罚款3.477万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无兽药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假兽药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以水族用品生产为掩护,在未取得合法兽药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生产标注鱼病治疗功效的产品,此类产品需要获得兽药批准文号。生产无兽药批准文号却标注鱼病治疗功效的产品,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中兽药生产的核心规定,属于典型的无证生产假兽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三、石家庄市藁城区某公司无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8月27日,石家庄市藁城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宠物粮。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宠物饲料拟在网上销售,正在打包分装。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石家庄市藁城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饲料450袋,没收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34千克,罚款3.51万元。
(二)典型意义: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日渐增多,宠物饲料市场需求旺盛。无证宠物饲料产品质量难以保障,出现问题难以维权。本案有效规范了宠物饲料行业发展秩序,警示饲料生产从业者,无证生产饲料属于违法行为,宠物饲料的生产红线不能僭越,否则将会受到严厉打击。
四、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王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及经营假农药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9月8日,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反映某集贸市场内有外县游商违法销售农药产品。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当事人王某某正在出售标称某化工公司生产的30%乙酰甲胺磷乳油5瓶、标称某生物公司生产的5%辛硫磷颗粒剂20袋。经查,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5%辛硫磷颗粒剂标签农药登记证实际持有人为某科技公司,标称生物公司转让后再未生产。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孟村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责令王某某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0.03万元,没收涉案乙酰甲胺磷乳油5瓶、辛硫磷颗粒剂20袋,罚款1万元,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游商”兜售农资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对隐蔽渠道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的决心。案件处理中,对涉嫌生产假劣农资、忽悠行骗坑农害农的问题线索,第一时间查处,一查到底,有利于形成“执法监管 公众监督”局面。
五、保定市顺平县刘某某经营、运输疑似染疫、病死的动物、动物产品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9月25日,顺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发现刘某某运输的车厢内载有未屠宰羊5只(1只活羊外观正常,3只活羊精神萎靡,无法正常站立,1只死羊),2个羊胴体。经检测,羊胴体大肠埃希氏菌不符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运输病羊和死羊的行为涉嫌犯罪,2025年10月20日,顺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移送顺平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病死畜禽流向餐桌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行为涉嫌犯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衡水市枣强县孙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生猪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4月6日,枣强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猪场正在交易的生猪未经检疫。经调查,发现孙某某在2024年8月份向徐某和谢某二人共出售500多头生猪且未经检疫,货值金额36.52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枣强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3万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七、石家庄市赵县魏某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8月20日,赵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反映2025年7月4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栾城区某粮油店销售的鸡蛋进行抽样检测时,甲硝唑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该批不合格产品由赵县魏某某养殖场生产,魏某某于2025年6月20日、21日在饮水里添加甲硝唑用于治疗鸡输卵管炎。2025年7月2日,向栾城区某粮油店销售鸡蛋185斤,违法所得0.0573万元。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赵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0.0573万元,罚款0.1万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兽药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甲硝唑是不得用于鸡治疗的兽药,蛋鸡养殖者用甲硝唑治疗鸡输卵管炎,属于超范围用药造成的鸡蛋兽药残留,销售含有兽药残留的农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八、秦皇岛市抚宁区某家庭农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8月7日,抚宁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区食安办移送案件线索,反映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超市抽检的1批次姜“噻虫胺”项目检验不合格。经调查,该产品供货来源为抚宁区某家庭农场。该家庭农场销售“噻虫胺”残留超标的生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抚宁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0.108万元,罚款0.067万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业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剂量、方法、安全间隔期等要求使用农药。不执行安全间隔期、超剂量使用农药生产的农产品,造成农药残留超标,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