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本是喜事,可迎新北二巷5号院的一户居民在装修时,因装修垃圾车散发恶臭,让邻居们苦不堪言,甚至引发多次争执。最终,在社区网格员和民警的调解下,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连日来,该小区居民向属地新华西社区反映,一户人家装修时,将钩臂式垃圾车的可卸载车厢直接放置在单元门口。由于该车厢此前可能用于装卸生活垃圾,长期残留的异味浓烈刺鼻,导致周边居民无法开窗通风,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物业人员和邻居多次与施工方、装修主家沟通甚至发生争执,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4月16日上午,新华西社区网格员罗威与社区民警、物业负责人一同上门,以民法典为依据向装修主家释法明理。经过耐心劝导,当事居民认识到自身行为已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承诺更换车厢并定期清运。17日网格员回访时,车厢已更换,臭味已消除,居民生活恢复正常。
律师说法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刘昊婷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装修主家将散发恶臭的垃圾车厢长期放置于单元门口这一共有区域,产生的刺鼻气味已超出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构成对相邻业主安宁权、健康生活环境的实质性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处理相邻关系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及第二百九十四条关于不得违反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有害物质的规定,业主负有消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法律义务。社区及警方的及时介入,正是对民法典上述规定的有效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