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机时间仅1小时造成延误,责任谁担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旅行社预留1小时转机,因前置航班晚点造成误机,导致整体行程延误一天。近日,消费者张女士向上海市长宁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长宁区消保委认为,转机预留时间的设定并无硬性规定,无法对旅行社是否存在责任作出判断,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考虑相关风险。

据了解,张女士在某旅行社购买了冰岛出境游13日的行程,出行当天由于前置航班晚点无法及时赶上后续航班。张女士以转机预留1小时过短不合理为由,向旅行社提出了6000元的赔偿诉求。旅行社认为航空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拒绝赔偿,只同意补偿1000元。

长宁区消保委介入后了解到,此次行程转机冰岛途经芬兰的赫尔辛基机场,该机场官网显示,在登机口为同一航站楼、行李直挂无需重新托运、无需边境检查或安检的情况下,转机仅需35分钟。

通常国际转机预留时间为3个小时,但上海到赫尔辛基只有2个航班,张女士乘坐的航班当天14时到达,另一个航班需要隔天早上5时50分到达,而后续前往冰岛的只有一个15时的航班。考虑到时间及成本,旅行社选择了时间更为紧凑的中转方案。然而,通过旅行社提供的航空公司误点证明得知,当天该航班出发晚点50分钟,到达晚点16分钟,故造成误机。

长宁区消保委指出,《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规定,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订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旅行社和张女士分别依照这两条坚持各自观点。

长宁区消保委表示,本次行程转机预留时间虽在理论和以往实践中可行,但高度依赖前置航班准点率以及当地机场过境速度和旅客配合程度,存在一定风险,而转机预留时间的设定并无硬性规定,故无法对旅行社是否存在责任作出判断。最终,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消保委终止调解。

长宁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出行时尤其是境外游涉及转机,需留意转机预留时间以及联程航班信息,对于不合理的行程安排切莫妥协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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