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时评评论员 久泰平
46岁的上海独身女子蒋女士因脑溢血救治无效于12月14日去世,由于其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无其他法定继承人,遗产依法由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接收。吴先生作为远房表弟曾垫付部分医疗费,并希望用蒋女士遗产为其举办追思会、购买墓地,但遭社区工作人员否定回应。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丧事一般由近亲属承办,但类似蒋女士这种无近亲属的情况,可由愿意承办的亲属提出书面申请。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购置墓地等支出可在合理范围内从遗产中列支,但具体标准尚不明确,需法院审理确定后执行。
垫付医疗费的远亲想用遗产为逝者操办追思会、购置墓地本属合理诉求,却因“合理支出标准”缺失陷入两难,折射出独居群体身后事保障的制度空白。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第1160条明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为无主遗产的最终归属划定了边界,却未对“遗产处置中是否优先保障逝者丧葬合理支出”作出明确界定。这种法律留白,让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陷入“想为而无据”的尴尬,既不能贸然批准支出,怕突破“收归国有”的法定框架;又不能完全拒绝诉求,恐违逆社会对逝者的基本伦理关怀。于是,“需法院审理确定标准”的“一事一议”模式成为权宜之计,可这种依赖司法程序的被动应对,不仅拉长了处置周期,更让“用逝者自己的钱办身后事”这一朴素诉求,沦为需要反复举证的法律难题。
更深层的矛盾在于,遗产管理人的权责失衡。法律赋予民政部门接收无主遗产的权利,却未同步明确其保障逝者体面身后事的义务。若仅将遗产处置简化为“接收-收归”的流程,忽视丧葬支出这一前置性、必要性需求,本质上是将“遗产管理人”异化为“财产接收者”。须知,遗产的最终归属是“用于公益事业”,但“公益”的内核应包含对生命尊严的尊重。一个人生前以劳动创造价值,身后留下的遗产既是对社会的间接贡献,也理应用其中一部分换得最后的体面。当民政部门要求墓地后续维护费由亲友承担,甚至将“合理支出”的认定责任推给法院时,实则是将本应纳入遗产处置范畴的义务,转嫁为个人的额外负担,这种权责割裂,既违背了遗产管理的公平逻辑,也消解了公共部门应有的人文温度。
这一困境更折射出情理与制度的尖锐碰撞,以及对社会善意的潜在挫伤。在大众朴素认知中,遗产作为逝者的合法财产,理应优先保障其自身丧葬需求,这无关继承权利,而是对生命的基本敬畏;但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这种情理诉求却因缺乏标准支撑,沦为“非法定权利”。更值得警惕的是,远房表弟这类善意行动者的困境:垫付医疗费、协助救治,却在想为逝者尽最后一份心时,面临“无据可依”的阻碍,甚至可能承担额外成本。若制度持续漠视这种善意,只会让更多人在他人困境面前选择退缩,最终加剧独居群体的“孤独困境”。
随着我国独居人口突破1.25亿,类似蒋女士的遗产处置难题,已从“个案偶然”转向“时代必然”。老龄化与单身化叠加的社会背景下,现行制度的滞后性愈发凸显:既未建立“丧葬合理支出”的优先清偿机制,也未形成地区差异化的标准体系,更未明确民政部门在遗产管理中的兜底责任。破解困局,绝非依赖“遗嘱提前订立”的个体规避,而是需要制度主动补位。当务之急,应在民法典框架下出台配套细则,明确将“逝者丧葬支出”纳入遗产优先清偿范畴,结合地区经济水平划定墓地购置、追思会筹办的费用上限,既防铺张又避模糊;同时,需重构民政部门的权责清单,使其在接收遗产前,必须完成“丧葬需求核实-合理费用拨付”的前置流程,而非将责任推给法院或亲友;更要建立“善意行动者”的权益保障机制,凭垫付凭证即可优先从遗产中支取费用,简化诉讼流程,让社会善意有制度托底。
遗产处置的本质,是对个体生命价值的最后回应。一份完善的制度,不该只计算国有财产的增益,更该丈量生命尊严的厚度。期待“用自己的钱办体面后事”从“想不通”尽快变成“有保障”,让独居群体不再为身后事的“无人兜底”焦虑,这才是法治社会对每一个个体最基本的尊重。蒋女士的个案不该只是一次舆论热议,更应成为推动制度完善的契机。为独身者的遗产处置立标准,为生命的最后体面筑屏障,这既是制度的责任,也是社会的温度。
本期编辑: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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