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打架”解读不一 西安残疾人停车免费遭选择性执行

“鼓励”还是“必须”?一句政策表述的差异,直接决定了西安数万名持证残疾驾驶员能否顺利享受停车免费。

市民困惑

政策“打架”、解读不一

残疾人停车免费遭“选择性”执行

近日,市民王先生向华商报反映称,自己是一名残疾人,持有C1驾照,目前西安市停车收费规定对残疾人免费,实行政府定价的市政停车位都按照规定执行,但西安市部分黄色牌面的市场调节价停车场不对残疾人免费,甚至有的停车场标志牌上没有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按照相关规定免收停车费的条例。

针对该问题,他先后多次拨打12345进行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回应称一些停车场没有无障碍停车位,但按照规定残疾人享受免费,对于没有无障碍停车位的问题应由住建部门管理;对此,住建部门回应表示,停车场的无障碍车位是由管理人改造。

王先生称,除了市政停车位严格按照免费规定外,他去过的别的一些市场调节价的商场和大厦外的停车场,出示相关证照后也都免收了停车费。

为厘清政策,王先生仔细查阅了相关文件,却发现其中的规定并不统一,存在解读空间。

王先生告诉记者,针对残疾人停车免费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他在网上也进行了仔细查阅,对于里面的条例进行了分析,发现部分办法和通知会让人感到不统一,存在不是很明确的解读。

2025年7月30日发布的《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三条机动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四)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C2、C5)、行驶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免收停车费。(五)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残疾人停车收费予以优惠。(六)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车费的情形。

随后,记者查阅了该管理办法,看到里面第四条中还提到,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等因素,停车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其中,政府定价包括: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公共停车场;旅游景区(点)、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等自然垄断经营的配套停车设施;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青少年宫、会展场所、文化中心(宫、馆)、体育场(馆)、公园、殡葬服务场所等公益性场所的配套停车设施;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包括: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设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错时停车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按照《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包括: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合法经营的停车设施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按照相关规定协议确定。

而反映人投诉的不免费的停车场归属于“市场调节价”,按照规定实行的是鼓励给与停车收费优惠政策。

对于这一解释,王先生则表示,他查阅到,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中,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当设立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识。

下列场所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轨道、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运输枢纽;(三)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四)居民小区地面。

王先生表示,按照该条例中第三条中提到的“商业”公共服务场所,应属于他之前反映的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首先应设立无障碍停车位,并对残疾人免费提供。“而现实情况是,我遇到的几个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并没有施划无障碍停车位,也没有对残疾人免费。”

王先生还表示,2025年8月11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西安市停车收费公示牌样式的公告中: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公示牌基本样式指南里面,样式3: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出(入)口收费公示牌(示例)中可以看到,备注里面第5条为: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按相关规定免收停车费。

另,该指南里面第六条为:各停车收费经营者或管理者须按照规定设置公示牌,同时做好道路收费手持缴费终端设施、停车场缴费终端系统、扫码缴费小程序等网络缴费系统的停车收费公示信息(收费类区、收费标准、优惠政策等)。

对于这一疑问,王先生曾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回应,称该公共中牌面的样式属于基本样式指南。

实地探访

免费执行情况参差不齐

12月9日与10日,记者分别走访了陕西省体育场及碑林区与雁塔区多个停车场,其中包括: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发现绝大部分停车场对于残疾人都有免费和优惠的收费政策,个别停车场公示牌内没有给残疾人免费的条例以及有停车场明确表示不给残疾人车辆免费。

政府定价:三证需合一核实后免收停车费

记者在陕西省体育场内看到,通往朱雀大街、南二环与长安路的各出入口收费亭外,都张贴了公示牌,备注里第五条明确说明,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C2C5)、行驶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一名收费人员告诉记者,遇到残疾人出停车场时,会要求对方出示通知中的驾驶证、行驶证和残疾人证,且都必须是本人,拍照后发到工作群进行核实,没有问题会免收停车费。“停车场在朱雀大街出入口两侧分别还设置了无障碍停车位,方便残疾人进出,当然如果他距离别的门近,也可以停在别的车位上。”该工作人员说。

在对兴善寺西街路南、光大南路双侧及含光路体院西围墙外的三个政府定价停车场走访中,记者从几位收费员处了解到目前西安市各区县的市政停车管理分别由各区县自管,对于残疾人免费停车,需要先拿着残疾证、驾驶证等资料在各区县的管理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公司核实后会统一录入,之后在市政停车位停放时,收费员的系统里将不产生费用。“但每个区的管理单位不一样,就需要分别进行登记。”一名收费员称。

记者分别致电西安碑林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雁塔区未来停车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了解到,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碑林智慧停车和雁塔智慧停车,按照新增车辆的提示输入对应的信息和照片,后台审核通过后,在各区市政停车位上可以享受免收停车费。

“对于公司管理的抬杆式停车场,如果遇到残疾人停车,需要出示残疾证等证件,核实后也免收停车费。”雁塔智慧停车单位的工作人员表示。

市场调节价:个别停车场不免费且公示牌中没有残疾人免费信息

“只针对临时停放,证照不但符合还必须在有效期内才能免费。”西安朱雀花卉市场外停车场与光大南路长安一品小区外人行道上的停车场,记者询问收费人员后均表示,按照规定对方出示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C2C5)、行驶证、残疾证且都是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停放均不收停车费。

含光路一酒店停车场收费人员则表示,残疾人停车的话可以向领导申请,最多免去一个小时停车费。走访中,记者留意到以上停车场的公示牌备注中,第5条均为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按照相关规定免收停车费。

但友谊路上一小区商铺外的抬杆式停车场收费人员则称,目前只对执行公务、消防等公务车辆免费,对于残疾人停车不免费,他们属于私人停车场,当记者问停车场公示牌在哪时,对方称正在走手续办理。

此外,记者在兴善寺西街走访时,看到一单位地下停车场的公示牌内,备注里面除了收费方式和标准外,只对于执行公务的车辆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免收停车费,并未提及对残疾人免费。

律师解读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设立的无障碍停车位

应当对残疾人免收停车费

对于王先生与记者采访时遇到的问题,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卫东表示,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况分别予以解读。

问题1: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是否应当对残疾人免收停车费?

针对王先生反映的“西安市部分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未对残疾人免收停车费”问题,律师认为,市场调节价公共停车场就残疾人停车实行“鼓励优惠”的原则。根据《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残疾人停车收费予以优惠。”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的残疾人免费并非强制性义务,而是政策倡导的“鼓励性”措施。

但是,根据《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商业等公共服务场所应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此处的“商业”公共服务场所若包含市场调节价的商场、大厦停车场(如王先生反映的场景),则此类停车场中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

因此,在商业等公共服务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中设立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对残疾人免收停车费。

问题2:停车公示牌未标明或撤销残疾人免费条款,可能涉嫌违反公示义务。

依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各停车收费经营者或管理者须按照规定设置公示牌”,结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停车收费公示牌样式指南》(样式3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备注第5条明确“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按相关规定免收停车费”),停车场管理者需确保公示内容符合政策要求,若未标注残疾人免费条款,可能违反公示义务。

问题3:遇到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商业公共服务场所该怎么办?

对于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商业公共服务场所,残疾人车主可向辖区住建部门投诉其无障碍设施缺失,要求加强对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设置的监督检查,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其整改或进行处罚。

对未在停车收费公示牌中标注“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按相关规定免收停车费”的情形,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要求其整改。

若遇未对肢体残疾人免费的情况,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其未公示优惠政策,或通过诉讼主张权益(需证明停车场属于“商业公共服务场所”)。

两项政策不对称和解读模糊

导致残疾人难以享受停车优惠

关于市民王先生疑惑的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对残疾人车主是否免费,因《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中的条文相互存在不对称性,不明晰而导致免费或优惠的政策不能享受到的问题,12月10日下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这两项政策的不对称和解读模糊是导致王先生难以享受优惠的核心原因。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对市场调节价停车场仅为“鼓励优惠”,无强制约束力;而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则要求商业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停车位必须对肢体残疾人免费。二者一个是“鼓励性”表述,一个是“强制性”要求,且未明确市场调节价中的商业类停车场是否全部归为需强制执行免费的范畴,这就使得停车场经营者可自行解读政策,进而导致免费政策落实不到位。

赵良善还指出,市场监管部门的回应无法成为停车场免责的正当理由。一方面,该公示牌基本样式指南并非可随意取舍的参考模板,其第六条明确要求经营者需按规定设置公示牌并公示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对于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中明确的必须免费的商业等公共服务场所类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公示残疾人免费条款是落实明码标价的基本要求。停车场擅自去掉相关条款,属于违规,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其整改。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明 杨平 文/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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