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网友通过“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反映,自己不喜欢名字“丽春”,跑了4次派出所,两次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改名,但均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该网友称,打电话询问旺苍县公安局户籍室,有工作人员回应称,名字没有歧义,所以无法更改。
名字作为个体最直接的符号标识,不仅是家庭文化传承的载体,更是个人身份认同的重要依托。就以“丽春”这名字来说,尽管“丽春”一词在字面上并无明显贬义,但它在文学作品和社会语境中潜在的负面语义联想,却成为当事人痛苦的根源。其实,这种因名字引发的社会歧视并非个例,类似“招娣”“来娣”等名字对女性的隐性伤害,以及“狗剩”“二蛋”等带有戏谑意味的称呼,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与社会融入。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这为公民维护姓名权提供了法律支撑。然而在现实中,这项权力却常被一些地方行政规定架空。比如,四川省公安厅2018年印发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明确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只有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姓名或姓名的谐音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经由户口登记机关认定才可以改名。这一“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逻辑,实则将公民的法定权利置于被动地位。当事人需自证其姓名存在“例外”,否则便无法启动程序。
当然,相关部门对成年人改名的审慎,也并非毫无现实考量。姓名关联着户籍、征信、社保、不动产等多个领域的信息,频繁改名确实可能增加社会管理成本,甚至给“老赖”规避债务、犯罪分子隐匿行踪提供可乘之机。但这种防滥用的初衷,不该将行政管理的便利性、内部考核的低风险性置于公民权利之上。要知道,法律的制定本就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也应是服务于人,而非让公民为管理便利让步。
破解改名难的困局,需要在权利保障与社会治理之间找到平衡点。首要之举是推动地方规程与上位法的无缝衔接,目前四川省公安厅已启动相关规程的修订工作,这一举措值得肯定。修订过程中,不妨删除“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等这类与民法典冲突的条款,明确“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核心边界,将社会语境下的姓名联想、个体长期遭受的歧视辱骂等纳入合理改名情形,让“能不能改”有清晰统一的标准。
同时,执法理念的转变同样关键。基层执法者需要跳出“管理优先”的思维定式,既要防范改名带来的潜在风险,更要尊重公民的合理诉求。对于改名申请的审核,不应仅停留在名字本身是否“有歧义”,更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遭遇、社会语境的变化综合判断。比如对于“丽春”“招娣”这类可能引发歧视或心理伤害的姓名,应认可其改名理由的合理性,无需强求“精神证明”这类过度举证。同时,可建立差异化审核机制,对普通公民的合理改名诉求简化流程,对有债务违约、犯罪记录等风险人群则强化监管,既保障权利又防范风险。
此外,技术赋能更是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效率的重要支撑。随着大数据、政务信息化的发展,可搭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改名后的户籍、社保、银行、不动产等信息“一键同步”,减少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让行政机关不再因担心管理麻烦而抵触改名申请。这既能破解“改名易、同步难”的现实困境,也能为姓名权的充分实现提供技术保障。
姓名权的保障水平,彰显着社会的法治温度与文明程度。期待这起个案能推动姓名管理制度向着更加人性化、法治化的方向演进,让每一个名字都能承载尊严与认同。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