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想辞不能辞”,“上岸”前当多算“责任账”-中国吉林网

长白时评评论员 久泰平

报考公务员成为无数年轻人择业的追求。在很多人眼中,公务员职业的吸引力集中在“安稳”二字:固定的薪资、完善的保障、体面的社会身份,这些标签让它成为不确定时代里的“避风港”。可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份“安稳”从来不是无代价的。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解读《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清晰列出的“不得辞职情形”“违约金要求”“从业限制” 等条款。同时解读为:《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和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这就充分表明,公务员并非“想辞就能辞”,“上岸”之前,必须先想清楚职业背后沉甸甸的责任与承诺。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中明确的五类“不得批准辞去公职”情形,每一条都指向公共职务的特殊性: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不得辞职,是因为基层岗位、特殊领域的公务员培养需要成本,服务期是对公共资源投入的合理回报,更是对“把公务员当跳板”心态的制度约束;涉密岗位需遵守脱密期规定,是因为这类岗位掌握着国家秘密,随意离职可能威胁国家安全,脱密期的设置实则是筑牢国家安全的“防火墙”;正在接受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者不得辞职,是为了防止“带病离职”,避免责任追究因人员离岗而落空,维护公共权力运行的严肃性。这些规定绝非“限制个人自由”的枷锁,而是公共职务属性的必然要求: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岗位承载的是公共服务的责任,这份职业从一开始就注定与“绝对自由”保持距离。

现实中,不少年轻人带着对“体制内福利”的憧憬报考公务员,入职后却陷入“理想与现实落差”的困境:有人觉得基层工作繁琐枯燥,与“光鲜体面”的想象不符;有人不满薪资增长缓慢,羡慕企业的高薪回报;有人难以适应职场环境,渴望跳出“围城”。可当他们真正提出辞职时,才发现自己被“五条禁令”挡在门前:服务期没满,辞职申请被驳回;参与过涉密项目,需等脱密期结束;手头的重要公务没完成,必须继续履职。这种“想走走不了”的尴尬,本质上是职业选择前“功课没做足”的结果,往往只看到公务员职业的“收益面”,却忽视了其“责任面”;只想着“上岸”后的安稳,却没思考自己是否能承受这份职业的约束。

面对“考公热”,我们更需要理性看待:公务员不是“逃避竞争的避难所”,也不是“随时可进出的驿站”,而是一份需要承担责任、坚守承诺的职业。对于年轻人而言,报考公务员前,不妨多问自己几个问题:是否能接受基层岗位的辛苦?是否能适应相对固定的薪资水平?是否能遵守职业的各项约束?是否能承担起公共服务的责任?只有想清楚这些问题,才能避免“盲目跟风报考,入职后又想辞职”的尴尬。

对于社会而言,也应引导年轻人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让“考公”回归“为人民服务”的初心,而非单纯追求“稳定”的工具;同时,相关部门也可进一步优化公务员职业生态,比如畅通晋升渠道、完善激励机制、改善工作环境,让更多公务员愿意主动留在岗位上,而非“被迫困守”。

公务员“想辞不能辞”的规定,既是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也是对个人选择的提醒。希望每一位正在备考的年轻人,都能在“上岸”前多算一笔“责任账”,既看到这份职业的荣光,也认清它的约束;既向往它的安稳,也做好承担责任的准备。毕竟,人生没有“后悔药”,职业选择更需清醒坚定,只有当个人追求与公共责任同频共振,才能在公务员岗位上实现真正的价值,也才能避免陷入“想辞不能辞”的困境。

本期编辑:侯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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