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搭顺风车,日常生活中经常见。若搭乘同事车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赔偿怎么算呢?
>>具体案情
同事搭便车受伤
车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河北省盐山县司法局发布案例,陈某下班回家时,碰到同事张某。因两人顺路,张某提出搭个便车,陈某便爽快答应了。驾车途中,陈某没注意路况,撞上护栏发生事故,导致张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后,张某希望陈某能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陈某感到困惑:自己本是出于好心免费帮忙,怎么出了事故反而要赔钱?
那么,陈某需要为张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在本案中,陈某让张某免费搭车,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且警方认定陈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陈某依法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因陈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搭车行为具有无偿利他的性质,陈某的赔偿责任应依法予以减轻。反之,若陈某被认定存在无证驾驶、酒驾、毒驾和过度疲劳驾驶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则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不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张某可以要哪些赔偿?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在本案中,陈某作为交通事故责任方造成张某人身损害,张某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等,造成残疾还可以主张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相关案例
同事搭车单趟分摊10元油费
事故后车主赔偿25000元
近期,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事故而引发的案件,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莫某与刘某是同事关系,自2020年起,莫某乘坐刘某私家车上下班,单趟分摊10元油费。2023年5月,刘某驾驶车辆途中因操作不当,自行碰撞路边电线杆,造成车内莫某受伤。莫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4000余元,并因车祸导致右髋关节部分功能丧失,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就赔偿事宜,各方未达成一致,莫某将刘某、某保险公司诉至凤台县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具有无偿性、非法律约束性和双方合意性。本案莫某乘坐同事刘某家用车辆,是非营运车辆,双方达成了同乘合意,单趟10元的费用也并非搭乘的对价,只是莫某出于好意分担了部分运行成本,刘某也并不因此获益,双方行为具有互助性质,刘某行为构成好意同乘。刘某在驾驶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行驶中闯红绿灯等重大过失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刘某责任。凤台县法院酌定刘某承担莫某损失的90%赔偿责任,由于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赔偿责任并未超出保险范围,故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莫某各项损失85549元。
莫某的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淮南中院,承办法官听取各方意见后组织调解,最终就赔偿金额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承担45000元,刘某承担25000元,其余损失由莫某自行承担。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
无偿搭载致对方十级伤残
车主被判承担35%损失
四川天府新区法院也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侵权赔偿案件。
邓某某驾驶机动车无偿搭载杨某某,行驶途中,与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受伤。邓某某与程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杨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两个部位构成十级伤残。因此,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某、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实叙述清楚,责任划分客观明确,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邓某某、程某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邓某某虽然驾驶的是机动车,但系无偿搭乘杨某某,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且现无证据证明邓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系好意搭乘行为。
但邓某某既已同意搭乘杨某某,即负有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故法院结合邓某某举示的证据,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依照法律规定,酌情减轻邓某某的赔偿责任,在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基础上减轻30%的赔偿责任,即由其对杨某某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计算方式为50%×(1-30%)。
一审判决后,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关于双方责任的分担,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法律既肯定无偿互助的社会价值
又要求驾驶人尽到基本安全义务
9月25日,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可凡进行了分析,他说,对于“好意同乘”而言,其核心逻辑为,法律既肯定无偿互助的社会价值,又要求驾驶人尽到基本安全义务,通过“责任减轻”而非“责任免除”实现双方利益平衡。
针对“好意同乘”行为,王可凡律师针对不同角色作出了提醒。对于驾驶人而言,应该严格遵守交规,杜绝无证驾驶、酒驾、疲劳驾驶等重大过失行为,否则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明确搭乘性质,若为无偿搭车,可口头明确“好意同乘”性质,但不得以此为由降低安全驾驶义务;购买保险补充,建议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降低事故赔偿风险。
对于乘客而言,应该增强风险意识,主动系好安全带,提醒驾驶人安全驾驶,避免干扰驾驶。理性主张权利,若发生事故,以实际损失为限主张赔偿,避免过度索赔;若驾驶人无重大过失,应理解责任减轻的法律规定。乘客可以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固定事故责任认定,留存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据,为可能的法律程序做准备。
王可凡提醒,若出现此类案件,双方应该积极优先协商,双方可基于互谅互让原则协商赔偿金额,减少诉讼成本,依法妥善化解矛盾。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任婷
来源:华商网
编辑:曹家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