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缴社保”约定无效,二倍工资支付界定更清晰

中国网8月1日讯(记者 张艳玲)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针对竞业限制、社保纠纷等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二》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易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既不利于劳动者就业,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否认签约次数、变相逃避义务,损害劳动者权益。对此,《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即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者未接触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

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但实践中,存在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二倍工资?对此,《解释二》细化了二倍工资的适用规则,明确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因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等。

“如果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来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为了获得二倍工资,故意不去签字,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张艳说。

此外,《解释二》还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

明确“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缴后,可以就其按约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款要求返还。

“确立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责任的规则,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

此外,《解释二》还对涉外国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责任、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职业健康检查对解除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当日还发布6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具体体现此次司法解释确立的相关规则,推动各方更好理解适用。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继续发布典型案例、不断完善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统一裁判标准,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审:蔡晓娟【责任编辑: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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