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社会关切《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初审

东南网7月29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 实习生 林悦)昨日《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将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探索实践上升为法规制度,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作出细化规定,回应了社会关切。

备受关注的校园食品安全问题,《条例(草案)》拟规定学校、幼儿园对校园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实行集中用餐的学校、幼儿园,每餐应当有相关负责人和班级负责教师与未成年人同标准共同用餐,并按照规定做好陪餐记录。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实行明厨亮灶,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进行公开。

在学生课业方面,拟规定学校应当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每天至少安排一次三十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保障未成年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两小时。支持学校按照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非学科类优质公益课后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置中小学春秋假。鼓励学校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可以躺睡的午间休息设施,配备符合标准的可调节课桌椅。此外,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惩戒,及时纠正未成年学生错误言行,培养未成年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依法制定完善校园规章制度和教育惩戒规则,明确未成年学生行为规范和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

在霸凌防控工作方面,《条例(草案)》拟要求学校建立未成年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明确欺凌行为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在显著位置公布欺凌防治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教职工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时,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提供必要帮助;发现可能存在未成年学生被欺凌的情形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对因被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至三周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普惠社区托育服务和综合托育服务。此外,《条例(草案)》还拟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街区、社区、道路、公园、绿地、公共交通场站以及学校、医院、公共图书馆、科普场馆、体育场所等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的无障碍和适儿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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