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法院:酒驾酿事故 拘役三月敲警钟

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以实际案例警示公众,杜绝危险驾驶行为,为广大群众敲响安全警钟。

案情回顾

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X077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事故地点时,车辆与停在路北侧、由王某驾驶的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猛烈碰撞,造成两车严重损坏,葛某某本人亦受伤入院。经长岭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显示,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88.44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

法官析案

受案后,承办法官郑娜与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但葛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官提醒

酒精严重麻痹神经。醉酒驾驶会导致反应能力严重下降,极易引发惨祸,事故代价沉重。车辆损毁、自身受伤、刑责加身,悔之晚矣,留下刑事案底,本人及子女职业生涯受影响。希望大家都能严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铁律,拒绝侥幸心理,对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来源:长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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