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店“转卖”会员,权责岂能“一转了之”

“卡已转来且有钱,为何不退款?”“我们只接客源未收钱,退款找原老板。”7 月 14 日,北京市民高女士在朝阳某美容店交涉退款。此前其充值的美容店未告知即转让,新店虽认会员却拒退款,双方就权益、服务僵持。高女士称权益无保障,感觉被 “转卖”。(7月23日《法治日报》)

当北京市民高女士面对美容店转让后“认会员却拒担责”的窘境时,一个尖锐的问题浮出水面:消费者难道成了可以随意“转卖”的商品?这种将预付卡用户当作“资产包”移交,却把服务责任与退款义务抛诸脑后的操作,本质上是对消费契约的粗暴践踏。

从法律层面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变更的,对消费者的义务不得免除。美容店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会员关系,新店主以“未收到钱款”为由拒绝履行原合同义务,这种“金蝉脱壳” 的把戏,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预付的每一分钱,都是基于对原店铺服务的信任,这种信任不应随着店铺易主而蒸发。即便新旧店主有私下约定,也属于内部约定,不能让不知情的消费者承担损失。

此类乱象的滋生,暴露出预付式消费监管的薄弱环节。一方面,部分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钻空子,将“转让免责”当作行业潜规则;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往往面临举证难、追责难的困境,多数人在耗时耗力的纠纷中选择妥协。长此以往,不仅会助长 “圈钱跑路” 的歪风,更会摧毁整个行业的信誉根基。当消费者对预付卡从信任到警惕,最终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合规经营的商家因资金周转压力难以为继,而投机者却靠“快进快出”获利。

要破解这一困局,需要“监管 行业 消费者”三方发力。监管部门应建立预付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店铺转让时的权责继承标准,对恶意“甩锅”的商家设立黑名单;行业协会可推动建立自律公约,将会员权益保障纳入店铺评级体系;消费者也需增强风险意识,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同时留存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唯有让权责对等成为不可逾越的底线,才能让预付式消费回归 “预付享优惠”的初衷,而非变成“交钱后被拿捏”的陷阱。

说到底,美容店转让的不仅是客源,更应是对消费者的承诺。当每一份服务契约都能得到尊重,每一次消费信任都不被辜负,市场才能真正实现“买卖两旺”的良性循环。(王恩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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