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 |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制度能否调整?

大众网记者 蔡云飞 通讯员 牟淑玲 孙胜军 烟台报道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法律法规早已确定保障,一些用人单位却想以内部制度打擦边球,妄图调整国家法律法规,下面案例纠纷就展现出这一问题。

【基本案情】

杨某是某单位职工,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在杨某休产假期间,由于生育津贴尚未发放,该学校按照内部制度,对其产假工资执行 “前98天按60%、后60天按40%原工资标准”的发放标准发放。之后,杨某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单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案件结果】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休产假前的原有待遇标准,向其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该单位依据内部规定不合法,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杨某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标准,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女性生育付出的肯定与尊重。用人单位应依法切实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想以内部制度打擦边球的行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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