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眼问政”栏目收到贵阳市民留言反映,在云岩区合肥路万科麓山小区附近,人行道上的行道树花池内,被人铲掉草坪后种上了许多蔬菜,希望相关部门及时处置。
合肥路万科麓山小区附近人行道绿化树木花池内,被种上了蔬菜。
6月9日下午,记者来到合肥路万科麓山小区附近,在靠近百花大道方向的一侧人行道上,发现有十余个种植绿化树木的花池,被种上了小白菜、小葱、洋芋等蔬菜。
花池内的蔬菜。
记者注意到,这些花池内原本应该是草皮,在靠近小区附近的人行道上,花池内的草皮覆盖完整,更为美观。
“太难看了,这又不是他家的菜地,哪里能想种就种。”附近居民杨女士表示,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这些被破坏了的花池进行恢复。
覆盖草皮的花池。
6月10日,记者致电云岩区市政工程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在行道树花池内毁绿种菜的行为,属于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破坏绿化的违规行为。
花池内的蔬菜。
针对该行为,会对涉事居民进行劝导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绿地原状。如果不听劝及未恢复原貌,将会进行处罚,处罚的金额会按照破坏草坪品种价格来定。
“虽然合肥路万科麓山周边区域的道路还未移交给市政部门,但是辖区居委会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前往了解,看是哪些住户在种植,需及时进行制止,并进行劝导。”该工作人员建议道。
在人行道市政绿化树木花池种菜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破坏市政绿化设施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6月12日,记者采访了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明燕。
陈明燕律师介绍,市政人行道绿化带属于公共资源,个人擅自铲除原有草坪改种蔬菜,属于非法占用公共绿地。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公共绿地内私自种植农作物。
陈明燕律师介绍,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等之规定,破坏市政绿化设施可能会面临行政罚款、行政拘留、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陈明燕律师表示,擅自占用市政绿化带种菜绝非小事,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轻则面临罚款和恢复原状的责任,重则需承担高额赔偿,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旺泽 田儒森 瞿浩然
编辑 孙远铭
二审 肖慧
三审 覃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