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随着金价攀升,不少人通过购买黄金投资理财,但也有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机”,通过黄金交易来隐藏、转移电信网络诈骗得来的非法资金,“洗白”赃款。安庆市迎江区法院日前宣判了一起利用黄金交易为掩护,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转移赃款的案件,三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到刑事处罚。
买一公斤多金条,交易异常店员报警
2024年9月30日,安庆市某黄金店店员接到一个神秘电话,询问店内有无金条,并称需要购买。
在商议好金条价格和克数后,10月5日,买金人如约来到金店提货,在店方要求下,约定使用银行卡转账903046元购买1350克金条。当日下午5时许,当买金人第五次来金店买金条付款145001元时,店员发现收款账户提示交易异常后,遂起警惕之心,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使145001元未能转换为黄金。
为赚好处费,为诈骗团伙转移诈骗资金
2024年10月2日, 被告人吴某开、谭某强、谢某彬在QQ群里谋得一个高薪、日结工资的工作。在QQ群里,上线要求吴某开、谭某强前往安庆市迎江区某步行街某黄金店盯着一个接收黄金的人,直至任务结束。
2024年10月5日,被告人谢某彬接上线指令前往安庆市迎江区某黄金店刷卡购买黄金,并在吴某开、谭某强的看守下将所购黄金运往指定地点。整个黄金交易过程中,被告人谢某彬一直通过蓝牙耳机与上线指挥人员保持语音通话,取完黄金,将黄金送至指定地点后,三人任务即完成。
因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三名被告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共计人民币751469元(其中145001元系未遂),被告人吴某开违法所得3500元,谢某彬违法所得1000元,谭某强违法所得2500元。
三人获刑,法院提醒商户谨慎接单
迎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开、谭某强、谢某彬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根据上线安排,通过代购、运输黄金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 ,共计人民币751469元(其中145001元系犯罪未遂),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因吴某开、谭某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谭某强系自首,吴某开、谢某彬系坦白,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谢某彬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吴某开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谭某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在二审期间,因被告人谢某彬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部分损失、预缴罚金,综合全案事实及情节,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某彬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适用罚金。
“商户销售黄金要谨慎接收网络订单和大额线下订单,规范收款流程,拒绝来历不明的货款。”承办法官同时提醒,不要随意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或收款二维码过账,莫因一时的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洗钱工具。
大皖新闻记者 蒋六乔 通讯员 潘晶
编辑 许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