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问法】刷捡来的银行卡为何犯诈骗罪?

看到地上有银行卡,来过此地的张庆(化名)在好奇心和贪心的驱使下,将银行卡捡起,还根据银行卡背面的数字密码,在银行柜员机上取款、占为己有,结果被法院定为诈骗罪。张庆为何被定为诈骗罪而不是其他罪名呢?

在人来人往的人行道上,张庆发现了一个被遗落的手提包。见四周无人,张庆捡起打开,包里黑色钱包内装着数张银行卡。

AI生成图片。

“哈哈,银行卡背面还附有密码。”张庆面对这些银行卡,先好奇,原地过了一会,最终没能克制住贪念,走向银行自动柜员机和商铺,取现、POS机刷卡,将被害人王娟(化名)及其母亲银行卡内的 15900元据为己有。

东窗事发后,张庆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张庆自愿认罪认罚。日前,贵阳市观山湖区法院以张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决已经生效。

为何法院裁定张庆犯诈骗罪而非其他罪名,观山湖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担任此案公诉的检察官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银行信用卡诈骗罪具有四种特征,使用伪造的银行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银行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银行信用卡; 冒用他人银行信用卡;利用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

“张庆符合冒用他人银行信用卡情形。”检察官说,所以检察机关以银行信用卡诈骗罪对张庆(化名)提起公诉,法院予以采纳。

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诈骗罪刑罚标准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拾得他人财物应及时归还或上交公安机关,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信用卡诈骗罪并非遥不可及,擅自使用他人银行卡,即便事后退赔也难逃法律追责。守得住贪念才能护得住自由,知法守法,既是对他人的尊重,更是对自己人生的负责。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郑康宁

二审 杨韬

三审 覃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