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烽县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委托方支付设计费17.28万元及相应利息,维护了设计方的合法权益。
图片由AI生成
记者从法院获悉,B公司与A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担某工程装修方案设计及施工图深化设计,总设计费28.8万元。合同明确设计费分三期支付,首期60%在B公司确认装修方案后支付;二期35%在施工图审核通过后支付;尾款5%在项目投入使用后支付。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多轮磋商修改设计方案。A公司提交终稿后,B公司未再提出修改意见,但后续施工未完全按设计图纸进行。因B公司拖欠首期设计费,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合法有效。虽然B公司辩称"设计未实际采用""图纸未通过审核",但合同并未约定以实际使用作为付款条件,且B公司未能证明未使用该设计。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已完成装修方案设计并经B公司确认,B公司应支付首期设计费17.28万元。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标准过高,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判决后,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委托方不能以未完全按图施工为由拒绝支付已确认的设计费。法官提醒,设计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付款条件,设计方需注意保留设计成果交付证据,委托方则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王丹灵
编辑 孙远铭 李娟
二审 刘娟
三审 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