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律师李营营律师解读:商业秘密罪缓刑期间可禁止生产销售

参考案例: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期间适用行为禁令的考量因素

法院应当从六个方面综合考量是否对犯罪分子宣告行为禁止令

阅读提示:行为禁令可使适用对象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某种行为,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除了希望通过司法机关最终确认侵权人构成侵权犯罪之外,更重要的目的是要求侵权人停止、尽快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一天不停止使用生产销售的情况下,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处于持续被侵犯、损失持续扩大的状态。因此,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申请行为禁令就成为权利人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多年来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结合一则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

裁判要旨:

对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犯宣告缓刑,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宣告禁止令时,可以综合秘点类型、数量、价值、影响程度、再次犯罪可能性、后果等因素考虑。

案情简介:

1.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纪某某、刘某某、王某、隋某某入职被害单位,分别担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机械设计主管。任职期间,各被告人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2019年3月至5月,四名被告人从被害单位离职。

2.2018年12月,被告人纪某某、刘某某、王某合谋,共同出资成立某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19年4月,由某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控股成立某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被害单位同类型的制袋机牟利。四名被告人从被害单位离职后,均进入某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3.被告人隋某某离职前,将被害单位的电子版机械图纸复制、修改公司名称后交由王某负责生产。王某使用上述图纸生产制造了5台与被害单位相似的L型制袋机,销售了2台,销售金额265万元。刘某某离职前,将其负责保管的存有被害

单位全部电子版机械图纸的硬盘予以备份,并将备份的电子版机械图纸带至某

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使用至案发。

4.2019年6月和8月,四名被告人共谋将涉案两项技术信息直接或者部分修改后,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方式对外公开。经鉴定,某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所申请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分别与被害单位涉案两个密点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2021年5月11日,四名被告人被抓获到案。

5.2022年2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四被告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判决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制袋机生产、销售机相关经营活动。

(该案于2024年3月6日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属于参考案例)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中,在四被告缓刑考验期期间,能否同时对四被告宣告行为禁止令?

法院裁判观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综合考量后决定对四被告适用行为禁令:

1.涉案秘点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权利人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

涉案“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两项技术信息,经鉴定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被害单位主营制袋机生产和销售,上述两项技术信息系该公司生产、销售的L型制袋机的关键技术,能为该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四名被告人原系被害单位的员工,在任职期间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故被害单位对上述两项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据此,“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两项技术信息构成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

2.四被告人实施商业秘密犯罪违反竞业禁止的职业要求,再次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可能性较高、比较便利,缓刑期间一旦再次犯罪影响恶劣、给行业造成的后果较大。

被告人刘某某、隋某某违反保密约定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被告人纪某某、王某明知前述行为,仍获取、使用和披露该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合谋、各有分工、相互配合,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综合考虑四名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损失并取得谅解、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及其他情节,对其均适用缓刑并宣告禁止令。

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犯宣告缓刑,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来源:

《纪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实战指南:

一、本案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一并判决适用行为禁止令提供了重要借鉴和参考意义

目前,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很少能看到对犯罪人适用行为禁止令的案例,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缺乏经验,法官们没有判过,辩护律师也没做过,甚至想不到还可以对犯罪人申请行为禁令。相反,在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行为禁令却相对常见,原告可以在诉前保全阶段、诉中保全阶段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禁止令,禁止被告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或者禁止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本案极具借鉴意义,为后续律师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提供了新的办案思路,也可以让刑事法官更放心地判决。

二、不管是被害单位的代理律师还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可以从这6个方面出发协助论证,达到于己有利的目的。

本案第二点借鉴意义是,为法院和辩护律师提供了6个维度的参考,这样可以更准确地识别自己办理的案件是否适合做行为禁令。作为被害单位的代理律师,如果想争取法院判决被告人犯罪时一并判决禁止被告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书也应当围绕这6个方面出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要提交一份不应适用行为禁止令的法律意见,也应当从这6个方面出发:具体而言,就是(1)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类型、数量;(2)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对被害单位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3)实施商业秘密犯罪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资格准入等职业要求;(4)再次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和便利性;(5)是否存在与所实施商业秘密犯罪密切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6)再犯可能给被害单位、所在行业或公共利益导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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