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问丨女子走路突然转身撞到男子获赔7万!“安全距离”规则能适用行人吗?

近日,在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一案例中,年近60的女子刘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边走边接听电话,突然转身,撞上了王某,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右股骨颈创伤性骨折。二人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法官调取监控记录经分析认为,刘某虽然受伤,但是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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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人行道上走路相撞,谁之过?“安全距离”规则能适用行人吗?

AI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刘某在无突发情况时突然转身,使后方行人躲避不及导致损害后果,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行走过程中也应与其他路人保持适当距离,不过王某难以预见刘某突然转身并摔倒致伤残的后果,虽有过错,但承担责任的比例可能会偏重。

关于责任比例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次责任的划分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通常还会参考一些具体因素。例如,事故发生的地点,人流量情况,是否有障碍物影响视线、路面是否湿滑等。如果一方存在行动不便、视力听力障碍等可能影响其正常行走和感知周围环境的因素,也会在责任判定时予以考虑。

走路非小事,应当尽到谨慎和合理注意义务,保持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和基本通行礼仪,避免因自身疏忽或不当行为引发意外事故。

而安全距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说法,其第四十三条明确:“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行人与行人相撞,并非交通事故。因此,安全距离是否应当适用于两行人之间值得商榷。

那么

你又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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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文字及图片由AI生成)

统筹 晏海艳

编辑 刘诗雅 王帅

二审 杨韬

三审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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