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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晓月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事件。当天下午15时左右,家住3栋2单元的李某在下楼取快递途中,被一支从高空坠落的玩具枪型笔砸中头部,导致其昏厥并伴有呕吐症状。随后,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报警并呼叫了救护车。李某被送往重庆市急救中心救治,经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及高血压,住院治疗了11天。
事发后,派出所和物业公司对事件进行了排查,但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由于无法找到直接责任人,李某将小区物业以及涉事高层建筑中的56名住户告上了法庭。小区业主莫女士回忆称:“当时有很多人都看到了这一幕,是物业工作人员帮李某报的警,并叫了救护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因未安装监控设备,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812.41元。对于剩余80%的损失,由除赵某等10名有确切证据证明未实施侵权行为的住户外,其余业主以户为单位均分补偿,每户需分别补偿李某181.23元。对此判决结果,物业公司与业主薛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五中法院)提起上诉。
为了进一步强化公众拒绝高空抛物的法律意识,市五中法院决定将车载便民法庭开进案发小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通过现场庭审,法院希望将案件审理过程作为警示公众的教材,同时普及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违法性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市五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李某有权以事发地点所在建筑物的部分房屋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他们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被告则需就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薛某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虽然试图证明事发当日其家中无人,但法院认为这不足以排除其房屋共同居住人在事发当日的加害可能性。
此外,法院指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负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义务。安装监控设备不仅能够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还能起到震慑作用,并便于事后查明侵权人。因此,安装监控设备是一项有效且必要的预防措施。
最终,市五中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宣判后,针对小区业主关心的案件争议焦点,合议庭成员还为在场群众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通过此次公开审理,不仅明确了各方责任,也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认识,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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