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无法提供服务是否由消费者买单?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江阴市消保委青阳分会接到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其2024年5月1日在某婚纱摄影店交399元拍摄一套写真照并领取礼品,然而当消费者预约拍摄时,商家称无法提供消费者选择的服装拍摄,只能另外选服装,消费者不同意,联系商家退款时遭拒。

处理过程及结果

青阳分会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调查事情经过。商家表示,消费者所选服装已被前一位顾客损坏,因此无法向消费者提供该服装,建议消费者更换其他款式进行拍摄。消费者王女士则认为,她支付费用时所看中的正是该服装款式与个人审美相符,对于商家提供的其他款式,她表示无法接受,亦不满意。

分会工作人员指出,既然消费者在付款时与商家约定了服装,商家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商家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就应该询问消费者的意见,无论是另选服装还是退费,都应该由消费者决定。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于消费者已无法退回商家活动所领取的礼品,商家按礼品成本价扣除100元后,退还消费者剩余的299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商家既然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服装就应该由消费者决定是另选服装或者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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