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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10月31日消息(记者 林师堂)近日,市民王先生向“问政海南”栏目反映称,他于10月13日晚上驾驶车辆经过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赤岭村时,村口道路虽然在施工,但没有设置警示牌,导致其驾驶车辆行驶至该道路造成车辆受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
经了解,10月13日18时20分许,当事人王先生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途经陵水英州镇赤岭村新村委会前路段处,驶入施工路段时,导致车辆发生陷入无法行驶,造成车辆损坏。
涉事路段。
“这条路是正在施工的路段,但是现场没有放置警示牌。”王先生称,当晚他驾驶车辆跟着导航出行,途经这条施工的道路时,没有看到警示牌,车辆驶入施工路段,造成车辆底盘、保险杠均有剐蹭,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和施工方协商赔偿问题,施工方需按照实际的车损认定书的数额来进行赔偿。”王先生说道。
“当时还在施工,施工牌还在旁边,看到他(王先生)车辆驶来,也进行了劝阻,他(王先生)故意开进去(施工路段)的。”该路段施工方项目负责人张先生说,事发当时有设置施工警示牌,放在道路旁边一处电线杆附近,对于王先生反映的情况不予认同。
涉事路段。
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证实:当事人王先生驾车行驶进入施工路段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施工方未尽安全义务设置施工标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王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施工方(顺辰富鑫建设有限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涉事路段受损车辆。受访者供图
涉事路段受损车辆。受访者供图
针对此事,陵水交警部门相关人员表示,施工方人员还未进行劝阻时,车辆已驶入施工路段受损,事发时施工方无法出示该路段放置施工警示牌的证明。事后,交警也询问了施工方,施工方表示不愿与王先生进行调解,该事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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